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手机微信群在传播信息方面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日常生活中拉朋友进入微信群是司空见惯的动作,但明知拉人入群会导致被骗,还依旧如此操作,这也是犯罪!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拉人进群被骗”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杨某、唐某双双被判刑。
案件经过
202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抖音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杨某经询问了解到工作内容是用微信将好友拉入指定的微信群内,每拉一人可以得10元的好处费,在利益的驱使下杨某为昵称“阿虎微商”的微信好友拉了大概300人左右进入指定微信群。因微信使用异常被封号,杨某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在此情况下杨某仍然发展了被告人唐某为其下线,指示唐某继续使用同样的方法拉人进群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21年12月,被害人钟某被唐某拉入微信群后被骗26万余元。经查,杨某、唐某共非法获利140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上,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人的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二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其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拉人进群”的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推广的帮助行为,致使被害人被骗取26万余元,情节严重,对二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考量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
拉人进群这一基本操作可能时刻都发生在生活中,但一些犯罪分子抓住老百姓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多的情况,以高额返利为饵,诱使老百姓将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群体进行传播,继而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创造便利条件。老百姓要擦亮双眼,理性上网,仔细甄别互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切莫因贪图一时小利而落入犯罪分子构建的陷阱。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兴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