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相伴而生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经常有网购买卖双方因产品质量、服务履约等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在被告某茶叶网店购买茶叶,收货地为科尔沁左翼中旗。收货后陈某认为所购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茶叶网店返还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判决结果
立案后,某茶叶网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是依照陈某起诉名义上主张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还是诉争的实际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某茶叶网店住所地在某省某县,陈某起诉主张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之下的产品责任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诉争的实际产品责任纠纷确定管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不是侵权行为地、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某省某县人民法院管辖。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遂作出移送管辖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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