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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法官:提供发票并非买受人履约的前提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5-18 09:11:49点击:205

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法官:提供发票并非买受人履约的前提

双方合作时,应该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法官通过一个案例给出答案。


2021年4月24日,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采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商贸公司向建筑安装公司供应指定钢材;付款前,商贸公司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其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建筑安装公司可在支付货款时暂扣税金部分,待提供税票后再予以支付。


同年5月,商贸公司陆续向建筑安装公司供应了符合要求的钢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在对应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经双方结算,商贸公司为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钢材货款为213万余元,建筑安装公司先期支付了100万元的货款,余款未支付。


2022年12月9日,商贸公司向建筑安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为113万余元,即剩余货款的金额。然而,建筑安装公司以商贸公司未依约及时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商贸公司于今年年初将建筑安装公司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该院审理后认定,上述事实无误,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某商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虽然双方约定了商贸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商贸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建筑安装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该院认为,依据合同性质,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否则,买受人不能以出售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商贸公司提供发票责任的相关约定,应当认为是双方实际约定了两种付款方式或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告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发票是2022年12月9日开具,根据买卖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应及时履行剩余货款支付义务。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喀什垦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中大多约定“见票付款”,卖方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或惯例,在收款前即向买方开具相应发票,但提供发票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买方不能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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