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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湖中投放外来鲇鱼2.5万斤,被判赔偿5.8万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6-01 15:14:59点击:172

向湖中投放外来鲇鱼2.5万斤,被判赔偿5.8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今天(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公益诉讼案显示,徐某因向湖中投放鲇鱼,最终被判赔5.8万元。

案情显示,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投放了由刘某出售并运至现场的鲇鱼2.5万斤。此后,渔政监督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万余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宣判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指出,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长荡湖生态的健康稳定对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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