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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一丈夫患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这么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6-19 09:24:00点击:255

玉山一丈夫患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这么判!

夫妻一方患病“被离婚”,另一方有给予扶养义务吗?

【基本案情】


邱某(女)与顾某(男)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未生育小孩。2016年,邱某与顾某协议离婚,但未果,之后夫妻双方开始长期分居生活。2022年3月,邱某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顾某的婚姻。

【法院审理】

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5年左右顾某不幸患上了尿素症,丧失了劳动能力,邱某从那时起离家,未对顾某尽扶养义务,如今一周三次的透析不仅令顾某身形消瘦,被起诉离婚更是让他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为了在法理和情理间寻求平衡,让顾某离婚后能积极面对未来生活, 承办法官多次与邱某沟通,从情、理、法等角度耐心释法析理,终于在4月16日下午通过“假日云法庭”,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邱某当场支付给顾某生活困难帮助款5万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文规定发挥了保护弱者权益、保障离婚自由、促进法律公平的作用。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必要保障。这种扶养关系既体现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也体现在精神上的相互鼓励。

司法实践中,民众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认知更多停留在生活中相互照顾的层面,这也导致提出离婚一方通常对另一方以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为由主张扶养费的要求难以接受。当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地履行,特别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扶养。

内容来源:玉法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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