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社会发展,在劳动用工领域,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参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业态领域,依托网络平台,电子数据几乎贯穿劳动关系自订立至解除的全过程,其中,尤以劳动关系解除时电子数据交接类纠纷最为复杂。
如何在离职时避免涉及电子数据交接的潜在纠纷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21年11月,该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与其公司员工孙某、秦某办好工作交接。其中孙某系交接人,运营经理秦某系监交人。后张某于收到交接通知后3日内将存储电子账本的U盘等物品与公司的运营经理秦某办理交接,双方签订上述物品交接表。
后该公司表示,交接U盘时双方并未对其中电子数据查验,其以张某交接电子账本中数据缺失为其公司造成损失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各项赔偿金额共计5万余元。仲裁机构以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该公司的仲裁请求。后该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监交人的秦某与张某工作内容存在交叉,秦某作为监交人,对存储电子账本的U盘的重要性及交接行为性质应具有清晰的认知。秦某于交接后且经过合理期间,在交接表中签字确认的行为足以体现公司认可交接工作完毕。某公司再以交接工作问题为由要求赔偿,缺乏依据,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关于劳动者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工作交接方面,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进行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然而,电子数据具有的海量性、虚拟性、更改性等特殊性质易使离职交接产生纠纷。
电子数据的海量性有别于书面材料或其他实物,大量的电子数据交接导致工作更复杂,易因交接内容产生纠纷,同时数据传输时间很短但交接人需更多时间及精力去查验内容,难以做到即时交接,影响后续离职手续办理;
电子数据的虚拟性使得数据内容与数据载体两者的交接性质不能等同,仅对数据载体进行交接,更易因数据内容出现问题产生纠纷;
电子数据的更改性体现为可更改、易更改、不易留痕等特点,可更改、易更改的特点导致接交人查验难,如果仅是小幅度的修改,因修改导致的漏洞并非能够第一时间被发现,增加产生交接纠纷的可能,且电子数据的篡改在一般的情况下难以留痕,因此很难说清楚是劳动者离职前进行的篡改还是接交人接收后进行的篡改,这就导致事实更加难以查明。
法官提示
针对以上情况,法官在此建议:
充分利用好“交接检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针对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情形中,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充分利用上述三十日作为“交接检验期”,认真查核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发起方更应提前预留“交接检验期”,做好交接工作。
设立监交人角色。
监交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并具备领导职务,具备认识交接的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以及查验的专业性的意识,劳动者应配合监交人交出与电子数据有关的账号、密码以及其他附随资料,并教授交接人及监交人查验及使用虚拟数据的方式方法,保障电子数据交接工作顺利,避免潜在纠纷。
编制制式《交接清单》
明确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之责任,明确电子作业类电子数据移交的载体及内容移交完备,对移交前准备、移交中点收查验、移交后确认及问题反馈进行详尽记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供稿 |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刘钟泽
编辑 | 胡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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