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空白处签名
是“见证人”“保证人”
还是“共同借款人”
看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
甲方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印章
李某在借据右上角签名
王某将甲公司及李某诉至滑县法院
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辩称当时仅在借据上签名
"担保人"三字系王某后来加上的
李某系见证人
不是借款人
也不是和保证人
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
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
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
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认可借款事实
案涉借款本金为20万元
李某虽在借据的右上角签名
但并未明确其系保证人或者见证人
“担保人”三字系王某添加
且依据正常交易习惯
如李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其应在借据右下角签名并表明身份
据此王某应举出相关证据
或者列举事实来推定李某为保证人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依法判决
甲公司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
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
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所以
当事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时
一定要谨慎
要表明身份
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法律小课堂
问:在借据等债权凭证空白处签名,如何区分“见证人”“保证人”“共同借款人”?
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
共同借款人: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若在借款人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若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或者在借款落款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名,一般认为不符合普通借条借款人的书写习惯,并结合借条内容及借款资金交付对象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签名人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签名正前方未明确标注保证人字样,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签名人系保证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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