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认为口腔服务存在瑕疵表示不满意,以此为由拒缴医疗费,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口腔门诊部将客户诉至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医疗服务合同案件,并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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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15日,柳某因缺牙多年到一私人诊所某口腔门诊部处咨询治疗种植假牙。经过沟通,某口腔门诊部医生根据柳某的需求向其推荐了治疗种植假牙方案,并制作了一份《治疗计划表》,计划表载明植体、牙冠、材料等的数量、单价和费用,各项费用共计124640元,柳某在计划表上签字同意。
2021年10月22日,柳某在某口腔门诊部提供的《拔牙知情同意书》签字,当日,某口腔门诊部为柳某实施种植假牙手术。
2022年5月3日,柳某在某口腔门诊部提供的《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签字,知情同意上载明:“我理解种植手术的目的和治疗程序,理解在经过选择和比较后采取种植治疗的必要性及作为患者应配合医生完成整个治疗程序……”
期间经过多次诊疗,至2022年8月23日,某口腔门诊部为柳某安装了成品牙冠,至此完成了全部种植假牙服务。
柳某累计支付各项费用86240元,尚欠38400元,柳某以某口腔门诊部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没有向柳某就手术过程、植体材料、种类、手术影响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柳某的知情选择权,手术实施人员不具备资质、诊疗服务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柳某长时间身体和精神痛苦,致使柳某因脑梗住院治疗,损害了柳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精神和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费用。因协商不成,某口腔门诊部遂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柳某支付医疗费38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口腔门诊部与柳某就提供缺牙诊疗及假牙安装服务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价款、柳某已经支付及未支付的费用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口腔门诊部是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应当为柳某提供窝沟封闭服务而没有提供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治疗计划表》载明了某口腔门诊部向柳某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所用材料、费用等,属于双方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该计划表,没有某口腔门诊部应为柳某提供窝沟封闭的内容,而约定的服务项目,某口腔门诊部均已经履行提供完毕,因此,某口腔门诊部已经全部履行了服务合同内容。
关于某口腔门诊部是否拖延了服务时间的问题。上述计划表没有对服务时间进行具体的约定,因此,柳某主张某口腔门诊部拖延服务时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口腔门诊部是否违反了诊疗规范,是否侵害了柳某的知情选择权的问题。柳某没有明确提出具体违反的诊疗规范,而柳某已经在某口腔门诊部提供的《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拔牙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因此柳某主张某口腔门诊部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侵害了柳某的知情选择权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柳某是否应支付尚未支付的诊疗服务费用38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某口腔门诊部已经全部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约定的价款,柳某尚有服务费用38400元未支付。虽然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口腔门诊部的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因此造成了柳某的身体、精神及财产损失,但从本案证据及事实看,某口腔门诊部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比如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对于合同履行时限、所用材料的产地、品牌、种类、材质、价格费用的构成均没有详细的说明,《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时间在实际开始实施种植假牙之后,诊疗记录过于简单等;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较强,服务价格较高,过于简单的形式告知和说明不足以让患者充分理解服务内容并预知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整个诊疗服务时间超过10个月,确实会对患者身体及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而整个服务过程中某口腔门诊部没有对患者进行解释和说明等等,都属于某口腔门诊部诊疗服务当中的瑕疵。因此,虽然某口腔门诊部提供了全部的服务,但鉴于某口腔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上的瑕疵,法院酌情扣减15000元,剩余23400元,柳某应予支付给某口腔门诊部,利息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口腔门诊部主张柳某应支付尚欠医疗服务费用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鉴于某口腔门诊部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法院酌情予以适当扣减。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柳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服务费用23400元给某口腔门诊部。
判决后,双方并没有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作者: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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