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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购物拿走手机的行为定性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7:32点击:346

假装购物拿走手机的行为定性

□吴国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花某某窜至某手机店内,谎称购买苹果手机,店员将手机取出放在柜台上,并让花某某扫码付款,花某某假装扫描二维码付款,在店员等待其付款的间隙,乘店员不备,夺得手机逃至门外,后被人追赶并将其抓获,手机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80元。

【评析】

被告人花某某谎称购买商品,骗取被害人将商品取出,并假装付款,在被害人等待其付款的间隙,乘被害人不备,拿起财物逃跑的行为到底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花某某的行为构成“公开盗窃”,所谓“公开盗窃”,即公开以较为平和的方式拿走被害人财物。结合本案,涉案手机放置于柜台上,被告人乘被害人不备拿了就跑的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没有对物使用暴力,是公开盗窃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花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被害人将财物取出,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夺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抢夺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反应和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虽然主观方面与抢夺罪一致,均表现为故意,且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花某某假借买东西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财物取出,但并未使被害人心甘情愿给付,被告人假装付款的过程中财物一直没有脱离被害人控制,在被害人的监督下,被告人花某某拿了财物就跑,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

近年来理论界一些学者提出“公开盗窃”的说法,认为抢夺罪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如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二是必须对财物使用非平和的手段,强力夺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但从比较法角度,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为了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承认公开盗窃,但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都规定是秘密窃取。我国通说也是肯定“公开抢夺、秘密窃取”这一观点,认为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只要是公然夺取的,都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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