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本案审计报告不涉及一人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亦缺乏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该报告未对财产是否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故该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
案例索引
《张某2等与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3)沪02民再14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
裁判意见
上海二中院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辣辣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说明其在经营中未形成规范的财务制度。辣辣公司一审中提交了《专项审计报告》及与辣府公司钱款往来的银行流水等,但该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审计对象是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间两公司资金收付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不涉及与辣府公司的关联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亦缺乏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该报告未对辣府公司与辣辣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故辣辣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辣府公司财产,辣府公司应对辣辣公司尚欠薛长力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辣辣公司与薛长力方的仲裁调解中并未涉及利息,故薛长力方要求辣府公司对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难以支持。综上,一、二审以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形为由对薛长力方要求辣府公司对辣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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