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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物所有人事后追认的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7-28 08:40:40点击:174

对财物所有人事后追认的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财产犯罪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也是唯一的一个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关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可以认为,该罪的典型形态是占有人合法占有或者有正当理由的占有他人财物,即占有人的占有行为是不该受到任何指责的,也是不可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最后之所以被认为犯罪,是要害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也就是说,将合法的或者正当的占有,在行为人贪欲的动机支配下变成可谴责的非法的占有,侵犯了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将非法占有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 埋藏物”并不难。难的则是行为人占有的是这三种财物之外的财物。下面笔者就近日接受咨询的一起涉侵占罪的案例予以说明。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于某(女,48岁)是某养老院的一名小股东,也是养老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职责是文员工作(有一半儿以上时间是有其一名农村亲戚代替其工作)。该养老院有多名低保人员的医疗费是有政府民政部门全额承担的,但按相关手续,需要在医疗费花费以后按实际支出核算报销。该养老院为了解决这部分老人就医的方便,就先由养老院为老人垫付医疗费,然后将医疗费的票据送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核实后,将报销后的钱款再汇入老人个人的银行账户。然后,通常是由养老院的财务人员或者院长领着老人到银行(老人自己不会操作,老人到银行办理业务通常是养老院的护理员或者老人家属陪同)将养老院垫付的医疗费报销款有老人的银行账户再汇入养老院的账户。在今年2月初的一天,于某得知该院王某等五名老人的医疗费已经由民政部门报销并汇入老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此时院长在外出差,养老院财物人员也没有上班。于某则自己做主,将王某等五名老人领到银行,将民政部门报销后的养老院垫付的五名老人总计55000余元医疗费钱,由老人的银行账户汇入于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养老院院长在得知该情况后,要求于某将这些钱汇入养老院的银行账户,但于某拒不照办。虽然养老院的其他几个股东也劝于某将这些钱退还养老院,于某仍然是无动于衷。养老院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将于某手中的这部分钱款索回。于某表示,她可以奉陪公司打官司,法院怎么判决她怎么接受和服从。

笔者在接受咨询后经过分析认为,虽然该案可以采取民事侵权的方式解决。但认为该案已经构成侵占罪,养老院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追究行为人于某的侵占罪的方式追回被其侵占的财产则更为有利。

咋一看,本案行为人于某对财物占有的行为似乎都不符合“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 埋藏物”的情形,但是,通过细致分析不难看出:于某代表养老院向垫付医疗费的老人索回款项是虽然是无权代理,但从老人一方来说,于某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即欠付养老院医疗费的老人们是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权——因为于某即是股东又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因而该代理行为有效。既然代理行为有效,于某也就当然具有了占有本案垫付医疗费的权利义务,其对该项金钱占有的其性质也就只能是属于代为保管。再从另一方面来说,即便不构成表见代理,养老院也完全可以通过事后追认于某的代理行为,进而认定为是养老院的行为,在追认于某的行为养老院的行为后,于某对该项金钱的占有的性质也就当然是属于代为保管了。因此,本案于某的行为无论是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还是通过养老院的事后追认,于某对该项金钱的占有的性质都应当被认定为代为保管的养老院财物。这就完全符合了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在实际的生活中,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形除了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 埋藏物”之外,常见的还有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形式占有他人财产这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和“遗忘物”“ 埋藏物”具有相同的情形,即占有人虽然都没有法律依据,但也都不属于违法占有,其占有行为也都不该受到指责,也可以认为,其占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如果能及时归还其占有的财产,完全就是好事一桩,该受到称赞才是。但是,在一念之间,即在行为人贪欲的动机支配下却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无论从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暴露无疑,他人的财产法益也实实在在地受到了侵犯,因而,以侵占罪对其定罪量刑则完全具有合理性。笔者在接受咨询本案过程中曾查阅陈兴良教授发表的一篇《侵占罪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页—第47页)的一篇旧文中,陈教授就认为通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形式占有他人财产,事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笔者深以为然。但在实践中,通过侵占罪保护法益讨回财产的情形则少之又少。

据悉,向笔者咨询的当事人按照笔者咨询的意见已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侵占罪的刑事自诉,法院已经受理。笔者相信并通过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通过提起侵占罪自诉的形式是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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