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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盗拆公路护栏当成废品出售 危害公共安全获重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8-02 09:00:55点击:232

【以案普法】盗拆公路护栏当成废品出售 危害公共安全获重刑

公路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在提升通行效率、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偏偏有小部分人利欲熏心,故意拆卸、破坏交通设施,将其作为废品出售获利。近日,宝坻法院审结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件,涉案4人均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运某经预谋后,先后八次携带钳子等工具,驾驶小货车至已正式通车的某公路,盗窃公路护栏及配件,并销赃,造成交通设施多处损坏,影响行车安全。经鉴定,涉案护栏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


同年8月,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张某等人出售的公路护栏及配件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先后五次予以收购。收购的护栏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侯某在明知张某等人出售的公路护栏及配件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先后三次予以收购。收购的护栏及配件共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犯罪后,运某、赵某、侯某主动投案,赵某、侯某主动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宝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运某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赵某、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侯某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在享受公共交通设施带来的便利,交通安全需要全民共同守护。破坏、偷盗交通设施不仅自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给公众出行埋下隐患,希望大家可以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维护、爱护道路交通设施,千万不要一时糊涂因小失大,将他人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宝坻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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