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自由”一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裁定
撤销缓刑
近日,在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一社区矫正对象因两次未请假外出后下落不明,被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4月18日,段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3年5月17日到科左中旗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矫正起止日自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
2023年7月25日,段某未经司法所准假,擅自外出至科尔沁区。2023年7月27日,其家人在科尔沁区铁南二院附近某出租屋内找到段某。经过教育批评后,段某继续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7月30日,科左中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段某下达警告决定时,段某再次下落不明。期间,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建议科左中旗司法局通知科左中旗公安局协助查找,并给予段某治安处罚。
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段某在缓刑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批评教育、下达警告决定后仍不改正,造成脱管,应当撤销缓刑,建议科左中旗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收监执行建议书。2023年8月11日,经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查,依法裁定撤销段某缓刑,2023年8月13日,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很多人认为只要被法院判了缓刑,就不会因之前所犯的罪行而被关押,实际上,“缓刑≠自由”。缓刑也是“刑”,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虽然像普通人一样生活在社会中,但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管理。然而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不服从监管甚至违法犯罪挑战法律底线,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检察官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应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在接受矫正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务必做到知敬畏、明底线、惜自由,自觉接受和严格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