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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8-29 08:48:08点击:242

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

原告韩某经营一家喷漆门市,2022年3月6日被告薛某将其货车开至韩某处喷漆,薛某将车辆驾驶室顶起后,让韩某站在顶起的驾驶室下对车辆进行打磨,在打磨过程中,被顶起的驾驶室突然下落,压伤韩某。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至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7870.75元。另据案外人周某证实,事故发生后其替被告韩某维修涉案车辆修油管,油管存在老化等问题,该油管的主要作用是支撑驾驶室。事故发生后,原告韩某起诉被告薛某,要求其承担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被告薛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薛某作为定作人,将车辆驾驶室顶起后即让原告在驾驶室底下对车辆进行打磨,因其车辆存在油管老化等问题,致使被顶起的驾驶室突然下落致原告受伤,薛某对韩某工作的指示存在一定过错,其对被韩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原告韩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事务过程中,由于过于自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工作中受伤,其本人也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喷漆人员,在顶起的汽车下面作业,应当预料到存在一定的风险,而没有采取相应防护和加固等措施,对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一般来讲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自己及他人的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因承揽过程中由于受到定作人的实际指挥、或者因定作人提供的生产资料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承揽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赔偿事项,笔者认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过错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时就应当在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的划分,而不是一概而论让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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