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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逃高速公路费,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9-06 10:17:47点击:270

以案释法|偷逃高速公路费,判了!

高速公路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适当收费是回收投资、创造收益的方式。随着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等各种免征通行费政策的施行,一些车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动了歪脑筋,采取各种方式少缴或者逃缴车辆通行费,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近日,龙凤区法院对两起逃避缴纳高速路费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例一


2020年6月27日,孟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农机具,购买并使用虚假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和农机行驶证,从安徽省颍上县收费站驶入高速,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驶出高速,逃避缴纳高速费人民币4127元。尝到甜头的孟某一发不可收拾,三个多月间,孟某以上述方式从安徽省颍上、马店收费站,黑龙江省鹤立、建三江收费站往返黑龙江省龙凤、讷河、冯屯收费站骗逃高速通行费共计14853元,后孟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骗逃通行费全部补缴。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二


沈某是一名挂车司机,为“节省”高速路通行费,自作聪明,想出一个“妙招”。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沈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半挂车跨省运输农机具至黑龙江省多处收费站,使用购买的虚假农用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等证件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35554元,沈某屡次得手,自以为天衣无缝,但纸包不住火。后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大家对上述两起案件中的逃费行为一定要有正确认识,因自身隐瞒而造成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和国家巨额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随着网络设备的完善,高速公路通信数据覆盖全线,在大数据环境下,各类逃费行为将无所遁形。两起案件司机通过购买虚假证件偷逃高速过路费,不仅需要补交相应的偷逃路费,更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广大车主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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