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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网上诽谤法官!罚款5000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9-08 09:01:47点击:315

扰乱法庭秩序,网上诽谤法官!罚款5000元!

法庭庄严而神圣

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

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

可总有人妄图挑战法律权威

扰乱法庭秩序

并在网络上侮辱诽谤法官

最终自食恶果



近日,宝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前,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明确告知到庭所有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但在庭审中,旁听人员张某无视法庭纪律,使用录音笔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发现张某在录音后,审判员向其重申了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交出录音笔并删除录音内容。

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尚未审结

可庭审结束后

张某就在多个网络平台

多次发布有关该案的不实信息

并对审判法官进行诽谤

妄称法官偏袒物业公司

作出枉法裁判

这些言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仅侵害了法官的职业尊严

也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张某私自录音、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为维护司法权威,宝坻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慑于法律的威严,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足额交纳了罚款,并当场删除了其所发布的不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庭之威严不容亵渎,司法之权威不是儿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参与庭审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牢记法律底线!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挑战司法权威、藐视国家法律者,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END


来源:宝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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