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在病危之际,签下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肖烨。但老人过世后,孙子以此登记表,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时,却遭到了姑姑的反对。姑姑以赠与合同程序未完成为由,拒绝肖烨继承。为此,肖烨将姑姑、爸爸和奶奶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完成过户。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肖烨告诉法官,2000年,爷爷与爸爸一起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的房屋。他与爷爷肖老伯之间感情深厚。因此2005年3月办理房产证时,肖老伯加上了孙子的名字。肖烨与爸爸、爷爷、奶奶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中。肖烨说,爷爷一直想把这套房产中属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留给他,2020年9月,肖老伯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名,明确表达了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无偿赠与,不收取任何货币、实物或经济利益,该无偿赠与行为是真实、合法的”的意思表示,孙子肖烨亦在受赠人处签名。10天后,肖老伯去世了。肖烨认为其与爷爷间订立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要求继承这套房产,完成房屋过户。
岂料,姑姑肖梅却拒绝配合侄子的请求。为此,肖烨将包括姑姑、爸爸、奶奶在内的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完成过户。
肖梅表示,这套房是老父亲用老宅动迁款购买的,并办理了产权。肖老伯并未与肖烨签订赠与合同,也从未将其份额赠与肖烨。2018年肖老伯患病至过世有二年多时间,若赠与有足够的时间做安排,但实际并未办理。她告诉法官,父亲右眼失明,经医院诊断全身状况较差。肖老伯过世前十天,身体极差,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此时的肖老伯无法辨认文件内容并做出理性判断。当时由哥哥在照顾父亲,其未告知她关于父亲危急情况,若需办理赠与事项,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均需到场,或提供公证的委托书,若肖烨所称已办理登记,是不符合房产交易中心的要求,且有时间再办理公证委托事项,但实际并未办理,可见肖老伯本人无赠与意愿或当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办理公证。肖老伯与肖烨间未签订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即使肖老伯与肖烨有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完成转让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在赠予人过世后,撤销权可由继承人主张,故要求驳回肖烨诉请。
肖烨的爸爸和奶奶都表示同意肖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老伯所书的自书遗嘱,表明将系争房中属他的份额送给肖烨,系肖老伯真实意思之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肖老伯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及《委托书》上签名证明其欲将系争房中属他的个人份额赠与肖烨,但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该赠与行为并未完成,但无论从肖老伯赠与意思的表示,还是其所立的自书遗嘱,均指向肖老伯将系争房中属肖老伯的个人份额赠送给肖烨所有,故应遵从肖老伯生前遗愿。系争房屋中登记在肖老伯名下的份额属肖老伯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奶奶也表示系争房中属本人的份额归孙子所有,但非本案处理范围,故可另行解决。肖烨自愿承担系争房的过户税费,并无不当,可准许。
肖梅认为根据医院死亡小结的入院时主要症状及体征中记载的“夜寐欠安、精神欠振”等,证明肖老伯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委托书》上签名及自书遗嘱时神志不清,肖老伯的上述行为属无效行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中属肖老伯的六分之一份额归肖烨所有。(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 陈颖婷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