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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的“废品”收不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9-28 09:04:27点击:296

偷来的“废品”收不得

回收废品,废物利用,利国利民,但明知是偷来的“废品”仍然收购,便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涉嫌犯罪。

案件回顾


黄某经营一家废旧物品回收店,2022年6月,黄某在明知刘某等人向他出售的电缆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收购该批电缆,并向对方支付了两万余元。此后,黄某又一次收购了刘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缆,并向刘某等人支付了一万余元。


黄某二次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此,北检君提醒大家,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收购盗窃所得的电缆,也就是俗称的“收赃”同样罪责难逃,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妨碍了盗窃等犯罪的侦办,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对来源不明的废品要提高警惕,拒绝回收。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邓扬生

初审:韦 光

文字:陈小莹

编辑:彭相澍

——第16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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