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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前欠下的住宅装修款谁来付?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10-12 09:00:21点击:268

以案说法 | 离婚前欠下的住宅装修款谁来付?

住宅装修款还未结清,客户却以离婚为由拖欠装修款,并互相推诿给对方,装修公司该找谁要装修款呢?近日,连南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共同住宅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二人离婚而改变,应当共同向装饰公司偿还欠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唐某琳、唐某雄为装修婚后新房,与连南县某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包唐某琳、唐某雄位于连南县某小区的住宅内饰装修工程项目。通过实地测量,装饰公司向唐某琳、唐某雄出具装修工程报价单,并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唐某琳、唐某雄在装修过程中增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项共计17万余元。


房屋装修竣工后,唐某琳、唐某雄向装饰公司支付了14万元工程款,并于2021年1月入住。2022年9月,唐某琳、唐某雄办理离婚登记。剩余的3万余元装修工程款经装饰公司多次催讨,唐某琳、唐某雄均以离婚为由相互推诿支付责任。装饰公司便将唐某琳、唐某雄起诉至连南法院。


法院判决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唐某琳、唐某雄入住后未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则该项装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唐某琳、唐某雄在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对案涉房屋装修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遂依法判决唐某琳、唐某雄向装饰公司支付剩余房屋装修款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唐某琳、唐某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共同住宅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二人离婚而改变,应当共同向装饰公司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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