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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曝光前男友是“渣男”“海王”,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10-18 08:57:52点击:274

在社交平台曝光前男友是“渣男”“海王”,法院判了

据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消息 情侣正常分手,却不料被前女友在社交平台学院表白墙,“实名爆锤”是“渣男”“海王”,前女友的做法是合法披露还是侵权行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10月16日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大壮与小美是湖南某学院学生,两人相识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建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大壮发现小美已经有男朋友,便决定不再联系,但小美不肯。两个月后,大壮正式向小美提出分手,并在朋友圈发布与另一女生确立恋爱关系的消息,将小美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次日凌晨,小美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 “实名爆锤”“某学院某级某班大壮同学”“渣男”“海王“等字眼……,后被人转贴至学院的告白墙。

大壮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联系学院告白墙管理员删除了转帖。经与小美沟通协商未果,大壮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大壮与小美在自由恋爱数月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对大壮的行为十分不满,立刻在抖音、微博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明显具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词语,相关帖子被转载至就读学院的告白墙,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壮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小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小美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自行删除了相关抖音、微博内容,对于大壮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结合小美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当言论影响范围,并考虑尽量降低对大壮的影响等因素,判决由小美向大壮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就读的学院告白墙张贴一周。大壮主张精神损失费8000元,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定为5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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