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张小娟 通讯员 郭延慧)10月27日,西宁市湟中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湟中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为谋取私利加入各类网络虚拟账号注册群,利用自己在通信运营商营业厅工作的便利,在客户购买手机或办卡的过程中,让客户扫码识别网络虚拟账号群中的二维码,从而让客户注册抖音、淘特等软件账号,共获利28400元。被告人柳某某被湟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要求被告人柳某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28400元,被告人柳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湟中区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综合采用“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增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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