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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内使用降温喷雾后点烟致轰燃,司机起诉索赔18万元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11-01 09:20:23点击:288

在车内使用降温喷雾后点烟致轰燃,司机起诉索赔18万元

你听说过“降温喷雾”吗?这种在盛夏时节悄然走红的产品,给人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或许也暗藏着安全隐患。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车主使用降温喷雾导致车内轰燃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使用降温喷雾后点烟,车内轰燃车主受伤

2022年6月,戴某在某贸易公司开设的网店里看到一款用于车内降温的喷雾。商品详情中的图片显示,该款降温喷雾可以对着明火火苗直接喷射,戴某下单购买了一箱共6瓶。

很快,戴某收到了该降温喷雾的快递包裹。当时正值中午,戴某准备驾驶已在室外暴晒了一上午的车辆外出。于是他拆开快递,拿出一瓶喷雾准备使用。喷雾瓶身标注了使用说明,显著位置处以加粗的蓝底白字列明产品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禁止对火焰直喷”“在车内使用后30分钟内严禁明火(例如使用打火机点烟)”。但是,着急出门的戴某没有阅读使用说明,直接在车内喷射该喷雾,然后匆忙开车上路。

为保证喷雾使用效果,戴某一直未打开车窗。车辆行驶了约20分钟时,戴某烟瘾上来了,于是掏出打火机点烟,没想到车内瞬间发生轰燃,造成戴某受伤。

戴某认为,贸易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该商品瓶身明确标注“严禁明火,禁止对火焰直喷”,戴某使用喷雾后在密闭空间内用明火点烟,从而导致火灾发生,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商家需赔偿,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贸易公司在网店对案涉降温喷雾进行产品销售展示时,所使用的宣传图片显示,降温喷雾可以正对明火火源进行喷射,贸易公司也将此作为卖点强调宣传,以此区别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但与此同时,案涉产品瓶身上列明的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禁止对火焰直喷”等。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作为常年从事案涉商品售卖的主体,应清楚降温喷雾正对火焰直喷的宣传照片与降温喷雾瓶身载明的注意事项内容明显不一致。

那么,贸易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呢?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喷雾属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商家应就使用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和警示。而贸易公司使用不当图片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对消费者戴某产生了误导,违反《广告法》第4条、第28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贸易公司存在过错。因这种过错与案涉轰燃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贸易公司应对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戴某作为具有十年驾龄的驾驶员,对降温喷雾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有一定的认知,其收到案涉降温喷雾后,在未阅读产品瓶身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直接使用降温喷雾,且在短时间内、空间密闭的情况下进行产品注意事项中明确禁止事项——使用打火机点烟,最终导致发生轰燃事故,可认定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令戴某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法官:商家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商家作为各类商品的经营者,在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时应严格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承诺或夸大商品内容,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质量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法官提醒,针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商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购买商品时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使用网红商品。很多降温喷雾的成分会含有一部分的可燃性气体,因此消费者在使用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不要直接喷在皮肤上,一定要远离明火火源,注意安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白帆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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