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龚勇超 林鑫
外卖骑手在工作中受伤,向其所认为的“雇主”某货运公司维权时却被告知,自己和这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他只是作为个体工商户,和货运公司的“外包的外包”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近日,在北京市三中院审结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认定王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及客观从属性,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2018年6月起,王某开始从事外卖骑手工作,接受一家货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日常管理。在王某看来,他便是这家货运公司的雇员。2020年6月4日,王某因工负伤,此时货运公司却告诉王某,王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货运公司称,其将从外卖平台承接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了某外包公司,该外包公司又将此业务再次外包给另一家劳务公司。王某只是作为个体工商户,与该劳务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
对此王某感到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该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又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三中院调查发现,被告货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将外卖业务连环外包,最终外包给某劳务公司,王某于2020年4月13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但在此期间,某货运公司一直给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外卖平台软件显示,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某货运公司关联公司的全职骑手,自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为某货运公司全职骑手,外卖平台短信列明的薪资发放主体为某货运公司。
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时,应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既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又存在客观从属性。
外卖平台软件显示,王某自入职后为被告货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全职骑手,王某收到的短信显示,薪资的发放主体是被告货运公司,且该公司一直为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虽然货运公司将外卖业务外包,但这发生在王某入职后,之后王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无变化,某货运公司也未主动告知王某用人单位变更。从理性第三人的角度来看,王某有理由相信自己与货运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王某签订承揽服务协议,但是没有作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履行承揽服务协议,实质上以承揽的方式开展用工管理,不能以此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续。
双方也具有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首先,外卖订单系统自动派送,骑手无权拒绝接单,同时存在开晨会、培训等集体管理的情形,这表明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其次,王某从业行为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他的收入源于某货运公司与平台结算的费用,存在经济从属性;第三,王某提供的配送服务属于某货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收益和风险归公司所有,这体现了组织从属性。
据此,北京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与某货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介绍,新业态平台经济的就业形态较为复杂,传统劳动关系中通常用来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某些参考性标准比如工作制服、任务分配机制、考勤管理等被消解,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一定的障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避免“一刀切”的审查模式,防止平台企业采用合作、外包等防火墙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既要维护数字经济下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也要保障平台经济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对平台经济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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