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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一男子担任助理期间收受“好处费”50余万元,获有期徒刑十个月!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11-14 09:03:38点击:320

婺源一男子担任助理期间收受“好处费”50余万元,获有期徒刑十个月!

婺源某公司一员工收受“好处费”50余万元,获刑!

谈及受贿行贿,很多人认为只有“公务员”“事业编”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及,如果是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会受到法律处罚吗?继续往下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江西婺源某某公司员工,在任职土建工长助理、采购员、采购助理等岗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业务往来公司“好处费”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非国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陈某某具有自首、初犯、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作为利益和资源相对集中的公司企业的“高地”岗位,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频发的密集地。据此,法官温馨提示,公司企业需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实施重点岗位常态化轮岗交流,通过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的内外联动,增强涉企反腐工作合力。作为公司企业员工,务必守住本心,拒绝权钱交易,秉持廉洁严明的从业基本准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婺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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