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经营者在种植食用农产品
过程中
要时刻保障食品安全
然而
竟有人铤而走险违规使用
高毒农药
案件回顾
王某某于2023年在钟山县石龙镇某村承包180亩土地用于种植芋头,把从外地购买的120件野牛狂“甲拌磷”农药运到芋头种植地,安排工人把“甲拌磷”农药撒放到土坑里种植芋头,“甲拌磷”是属于限制使用高毒性农药,共使用了约110件(每件20包,每包900克),使用面积约110亩,剩余的“甲拌磷”农药因被查获未使用。案发后钟山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使用的“甲拌磷”农药送检,检验结果显示“甲拌磷”质量分数为3.3%,按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王某某明知“甲拌磷”是高毒农药而非法用于蔬菜种植
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王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贺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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