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保洁人员私自取走业主门前物品,监控录像被业主发至业主群,这种情况是否损害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呢?近日,济南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方某系某小区物业保洁人员,傅某系该小区业主。某日,方某在傅某家门前独立门厅清理卫生时,将傅某放置于此的物品带走,傅某随即将门前的监控录像发至业主群内。方某认为,傅某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将监控录像发至业主群,侵害了其肖像权等人格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傅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未经傅某同意将其家门前物品带走,是为有错在先,所错之处不在物品价值,而在行为性质。傅某在业主群内发布的监控录像,系自家监控设备拍摄的自家门口情境,并非以刺探方式取得,不涉及方某隐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更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方某名誉,发布的监控录像也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侵害方某的名誉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通常以存在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事实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己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