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
仍以营利为目进行卖淫活动
不顾他人的身体健康
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贵阳某医院做梅毒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实验为阳性(患有梅毒),邓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痊愈的情况下,仍进行卖淫活动。2023年9月10日23时许,邓某某在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小区招嫖时与田某某达成100元钱发生一次性关系的交易,谈成后邓某某将田某某带到纳雍县雍熙办事处沿河小区某宾馆内进行性交易,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带邓某某至纳雍县人民医院做妇科检查,邓某某的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呈阳性,其涉嫌传播性病罪。最终,邓某某供述了自己患有梅毒,并在此期间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
日前,邓某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纳雍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性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问题,还是全社会需要应对的一大挑战,防性病知识的科普必不可少,防性病的任务更是任重道远。恶意传播性病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如果不小心被传染了性病,一定要记得收集好证据并及时报警,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洁身自好、健康生活比什么都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文字 | 邹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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