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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捡垃圾引发争执致伤他人,是否值当?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1-04 15:05:19点击:302

因捡垃圾引发争执致伤他人,是否值当?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的生活方式也逐渐发生改变,尤其是年轻人追求新鲜事物,喜欢不断的买买买,对于不喜欢甚至还能使用的东西直接就扔掉了。这种行为引发一些人群围绕小区垃圾站捡垃圾的热潮,更有抢占垃圾站地盘的行为随之而来。

这不,某小区的王大爷就因为捡垃圾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伤他人。

案情简介

王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生活安逸舒适,经常在居住的某小区遛弯锻炼身体,同时也顺带在所居住的小区垃圾站捡拾空瓶子,老李头在王大爷所居住的小区门口从事保安工作。

2022年8月27日傍晚,王大爷在小区垃圾站捡拾空瓶子,发现此处垃圾桶后面有一堆空瓶子,老李头告知王大爷此处空瓶子是别人整理好的,王大爷认为作为业主在自己小区捡拾空瓶子,保安李老头无权干预,双方由此发生口角,在争执中,老李头被王大爷碰倒。

老李头倒地后被送往北京市密云区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后李老头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看病期间李老头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为此,李老头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老头申请对自身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老头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依据鉴定报告,李老头要求王老爷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8488.35元。

王大爷辩称,李老头自称的履行保安的工作职责与事实情况不符,王大爷作为小区的业主不论是捡拾垃圾还是在小区内自由活动与李老头所称的保安职责无关。

对于该事件王大爷认为属于不可预知、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李老头所受伤情与王大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王大爷的行为与李老头受伤这个损害结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大爷没有追加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李老头因自身原因受伤,王大爷没有任何过错,故李老头要求王大爷对其受伤进行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李老头、王大爷的供述及视频监控,同时结合李老头、王大爷在本案中的陈述,本院对王大爷因捡拾空瓶子致使李老头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确认李老头的身体损伤与王大爷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王大爷认为李老头所受损伤是其自身站立的位置以及本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王大爷对李老头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老头从事保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王大爷承担此次事故80%的主要责任,李老头承担20%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王大爷同意一次性赔偿李老头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侵害行为导致被侵害人构成轻伤及以上伤害,那么在承担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遇到口角争执应冷静处理,双方应多角度换位思考问题,不要发生肢体冲突,否则轻则产生民事纠纷,重则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或者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的王大爷就是因为几个不值钱的塑料瓶子最终赔偿他人巨额款项,不仅造成自己财产损失,也造成他人身体受损害,真真儿是因为捡拾垃圾这件小事最终“捡了个芝麻丢了个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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