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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病情牟取暴利?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1-17 09:46:56点击:302

夸大病情牟取暴利?法院判了!

“无病”变“小病”

“小病”变“大病”

严重夸大患者病情谋取暴利

如何严惩这种涉恶医疗团伙?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某医院于2015年9月注册成立,主要提供泌尿外科、妇科治疗服务。在某医院运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杨某(另案处理)、股东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医务院长郝某、医生助理谭某、导诊人员谢某、咨询客服蓝某等分工配合,通过推行所谓“莆田医疗模式”牟取暴利。


蓝某等咨询客服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诱导被害人到某医院就医。随后导诊人员谢某把被害人指引给医生。接诊医生和医生助理谭某等相互配合夸大病情和治疗效果,通过欺诈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压制,迫使被害人接受手术。在治疗过程中,又不断增加新治疗项目,再次迫使被害人支付更多的手术治疗费。


法院审理


经过深圳市医师协会认定,本案已有涉三名被害人的三单诊疗事实明确存在“过度医疗或医疗欺诈行为”。


结合本案多名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某医院经营模式的实际情况,可认定某医院从经营之初便以“开发病人”的经营模式获利。被害人均是在被医院工作人员夸大病情和治疗效果的前提下,被迫接受医疗服务。某医院该团伙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具有恶势力中的威胁手段特征。其次,涉案五名被告人分别为医院股东、医务院长、医生助理、导诊人员和咨询客服人员,结构相对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该组织利用病人对病情的恐惧心理变相威胁,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系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实,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强迫7名被害人接受医疗,涉案金额共计105980.3元。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医务院长、医院股东等5名被告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医院股东黄某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他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看病就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医疗行业的涉黑涉恶势力,对“开发病人”牟取暴利等非法行医的模式,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用司法的力量,服务保障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供稿:南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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