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七年多却从未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诉讼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诉讼请求却被驳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基本案情
张女士出生于1967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补缴社保未果,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张女士遂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要求确认与南宁市某诊所在2016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女士诉称,自2016年2月1日入职被告诊所从事药剂师工作,工资每月2500元,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7年多,被告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审理中,被告诊所对张女士的陈述及举证均予认可,并表示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愿意帮其补缴社保。经查,某中医门诊公司曾为张女士缴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的社保。被告诊所的个体经营者通过微信向张女士支付过5元、50元或数百元金额不等的费用,对此张女士解释为:“没有到发工资时,没有钱用被告就给,不是发放工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的。”
法院审理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女士与被告诊所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提供了《劳动合同书》,但并无其他用工、发放工资等印证用工基本事实的证据,应由张女士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国家建立有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才能在退休时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该享受养老保险的人通过虚构用工事实补缴社保以获取养老金,势必减损社会保险基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自认即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仍应就其主张的基本事实承担充分的举证证明责任,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黄丽荣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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