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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车辆被烧毁车主损失谁来担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3-08 09:19:12点击:320

送修车辆被烧毁车主损失谁来担

爱车送去修理,突遭火灾成废铁,起火原因不明确。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由维修公司赔偿车主损失4.5万元。


2023年1月,汤某将其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送至灵川县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维修公司接收车辆后,停放在修理车间,可尚未开始维修,车间就突发火灾,导致车辆被烧毁。事后,维修公司一直拖着不解决赔偿事宜,汤某无奈之下诉至灵川县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维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和雷击引发火灾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维修公司辩称,汤某的车辆被烧毁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也是受害方,不应当赔偿汤某的车辆损失。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与维修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达成合意,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维修公司为承揽人,在承揽了案涉车辆的修理工作后,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现车辆在维修期间灭失,维修公司应当赔偿汤某的车辆损失。

经走访市场了解情况和询价,结合车辆销售从业者对类似车辆的报价、案涉车辆烧毁前的维修价格等,灵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修公司需赔偿汤某经济损失4.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784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占有顾客车辆期间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防止车辆再次发生损害,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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