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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飞机型与票显不符 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应赔偿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3-18 09:25:04点击:316

执飞机型与票显不符 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应赔偿

原标题:执飞机型与票显不符(主题)

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应赔偿(副题)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梦茜

乘客购买的机票上显示是A350机型,可执飞机型却是A320。乘客向航空公司提出了偿还票价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认为,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减收票款,酌情认定航空公司应赔偿乘客小枫1000元。

本报讯2021年10月,小枫在网上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两张机票,共计3840元,出票显示了航班号、大型机350、商务舱等信息。12月某日,小枫跟朋友一块儿前往虹桥机场乘坐飞机。上机后发现,该航班实际的执飞机型是A320,并不是此前购票显示的A350机型。他向乘务员询问,乘务员也表示不清楚,可能是因为客座率不满的原因而更换了机型。

小枫认为,他是特意为了大机型才定的票,就算更换机型是事出有因,也应该提前通知旅客。小枫和朋友抵达目的地后,拨打了航空公司客服电话,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他起诉至法院,请求航空公司和网络平台连带偿还票价384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15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枫已乘坐航班达到了目的地,酌情判定航空公司赔偿小枫1000元,并驳回了其余诉请。航空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认为航空公司已依约将小枫安全送至了目的地,无论是地面还是客舱服务标准都不会因机型的变更而不同,并且机型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调整机型不构成违约,请求改判驳回小枫一审全部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枫向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运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始发地安全运输至目的地,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根据涉案两种机型的参数,结合飞行里程时间、舱位等因素,航空公司擅自变更机型确实会给小枫的乘坐舒适度和乘坐体验造成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提供服务的标准,且对此并未提前告知小枫,其行为显属违约。一审法院结合航空公司的违约程度,并充分考虑涉案航班的飞行时间、行程、机票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航空公司应赔偿小枫1000元,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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