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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无法恢复,交强险不予赔偿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4-17 09:53:35点击:303

黑龙江高院: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无法恢复,交强险不予赔偿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关于王某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状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问题。


王某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其在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201号

二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44号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申2346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的,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交强险责任内,无证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有最终的赔偿责任,致害人才是最终赔偿责任承担者。驾驶人在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3日17时40分许,王某江驾驶小型客车至济沁河乡新华村道路会车时,将同向行人姚凤臣撞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王某江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王某江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江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至2012年2月17日止,累计扣分27分。


王某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裁判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王某江是否构成无证驾驶问题。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原告王某江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2月17日,其驾驶证最迟被注销期限为2013年2月17日,而事故发生于2015年1月13日,其已经不具备换领新证的资格,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证应依法被注销,故其行为属于“无证驾驶”。2、关于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问题。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就该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已经履行了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王某江不产生效力,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对此应当予以理赔。故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被告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江理赔款11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江为无证驾驶,且已经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故不存在保险公司再次对致害人的赔偿义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王某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状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平安财险齐齐哈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内,无证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不负有最终的赔偿责任,致害人才是最终赔偿责任承担者。法条当中的“当事人”应当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实际向受害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后,才依法享有追偿权,但该追偿权是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因此,该“当事人”显然不包括侵权人在内。由于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江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无法恢复状态下,原审认定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并无不当。本案中王某江无证驾驶车辆,是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损害后果的侵权人,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终局赔偿责任人,而非权利人,所以,其要求平安财保齐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无证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为一般人特别是驾驶员普遍知晓的法律规定,且事故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并非商业险,原审仅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作出裁判欠妥,综上,平安财保齐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故作出(2016)黑02民终44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江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其本人超期换证并不是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车管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但该条规定仅为车管所应当在履行驾驶证的程序之后才注销驾驶证,并未规定驾驶证直接注销。王某江持有的驾驶证车管所并未履行注销程序,也未告知王某江驾驶证被注销。王某江虽超期换证,但不必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故王某江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无证驾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王某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状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问题。依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江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2月17日,其驾驶证最迟被注销期限为2013年2月17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5年1月13日,其驾驶证已经属于依法被注销的范围且依法不能恢复驾驶资格,一、二审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江为无证驾驶正确。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2016)黑民申2346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江的再审申请。


案例讨论:您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且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其在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来源:侵权赔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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