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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建行一次未提醒!卡主索赔28.3万后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4-22 09:41:28点击:254

储蓄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建行一次未提醒!卡主索赔28.3万后法院判了

天天财经讯,话题“银行卡90分钟被盗刷283次谁之过”登上热搜,多家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市民持有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被盗刷,起诉银行索赔一事。

天天财经注意到,此事并非如媒体报道表述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披露的,在海淀法院网“民事文书”一栏,最近公布的判决书还是2022年3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早在2020年9月就已对外公布。

不过有关建设银行储蓄卡被盗刷的新闻,从2009年至今已发生过多次,持卡人被盗刷的金额少则1.7万多则几十万,此前甚至发生过有外卖小哥的建行卡被盗刷,维权六年无果的例子。


银行卡90分钟内被盗刷283次

相关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周女士于2011年12月13日向建设银行北京中南路支行(下称建行中南路支行)申请开通银行借记卡账户,2014年-2017年,周女士先后三次向建行中南路支行申请挂失及补发新卡(2017年7月获得的补发新卡卡号与最初申请的卡号不同)。

2017年8月10日16时47分-18时14分,涉案银行卡账户发生了283笔交易,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方式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为×××。


截止到2017年7月28日,卡内尚有余额28.52万元,上述交易发生后,该银行卡除利息存入外未发生过交易。2017年8月16日,周女士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成功,9月4日拨打电话报警,11月27日周女士将该银行卡剩余款项取出,并将该银行卡销户。

在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向银行索赔未果,周女士遂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行中南路支行支付存款本金283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元。

周女士认为,该银行卡消费间隔时间很短,且每笔消费数额都属于小额支付,该账户资金变动出现了异常,而建行中南路支行没有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却按支付请求支付了资金,造成了资金被连续盗刷。该银行卡系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被连续盗刷,建行中南路支行开通网络第三方平台支付是为了方便其开展业务,从而取得更多的利益,建行中南路支行应具有完善的技术措施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周女士称其未收到建行中南路支行关于涉案交易的短信通知,建行中南路支行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反证据。

建行中南路支行认为:首先该行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周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本案涉及交易中存在过错。其次,持卡人与银行形成合同关系后,银行丧失卡片控制权,转由对合同权利的行使自由,通过银联交易需要密码,周女士曾多次挂失银行卡、多次使用第三方平台交易进行交易,容易造成风险,其报警时间隔了一个月时间,起诉时间隔了一年多;根据交易明细及相关证据,周女士在注销银行卡时没有提出对该交易的异议,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周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持卡人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另外,建行中南路支行还主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中南路支行为周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建行中南路支行负有保障客户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同时,建行中南路支行未能提交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建行中南路支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此外,周女士丢失涉案银行卡后均补办了新银行卡,且新银行卡的卡号与原卡号不一致,因此涉案银行卡曾丢失的事实本身不能证明周女士在涉案交易中存在过错。周女士曾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事实,本身不能她在密码保管方面存在过错,亦不能减轻建行中南路支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建行中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女士支付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储蓄卡被盗刷屡次发生

持有的银行卡被不明原因盗刷,周女士并非孤例。媒体曾多次曝光建行卡遭盗刷的事件,前后跨度时间长达十余年。

从2009年至2022年,建行几乎每年都有此类事件见诸报端。


2015年,曾先生发现其建行工资卡上莫名其妙少了1.7万多元,交易明细显示他的账户有4笔“异地POS机消费”,建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这17850元是通过网上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走的。

2015年,唐山一位外卖小哥唐先生建行卡内的1.8万元在外省被盗刷,通过打印账户流水发现,他卡内的钱在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人分六次从江西省余干县的建行的自助取款机上取走,合计被盗刷1.8万余元。

唐先生表示“取款期间我没有收到任何银行方面的短信提醒”,事发后他多次与发卡行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建设银行支行交涉,对方并没有给出明确回复,也一直未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始终找各种理由拖延。时至2021年6月被财经网报道时,此事仍未解决。

2021年据贵阳晚报官方微博消息,覃女士于2013年10月17日在建设银行益民支行开设了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账户,截至2017年3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15.03万元。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3日,银行卡共产生42笔交易记录,交易地点位于境外,其中39笔为ATM取款及其手续费,3笔为刷卡消费,累计全部交易金额14.14万元。


覃女士没有开通短信通知服务,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银行的提醒电话和短信通知。覃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该偿还全部存款和利息。

文书显示,建行方面认为,覃女士可能泄露了银行卡密码导致损失发生,但建行并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覃女士泄露密码。最终前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建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万元及利息。

2022年,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某中学退休教师董先生,建设银行的工资卡于1月22日至23日在怀化、深圳等地被盗刷多次,卡内3万多元钱只剩466.5元。明细显示第一笔是一个叫“张晓方”的人消费了5元,其他10笔是991元-997元不等,最后一笔消费499元,方式均是“跨行其他渠道消费”。但董先生夫妻二人并不认识“张晓方”,“人明明就在家里,卡明明就在手上,怎么跑到怀化、深圳和惠州等地去消费的?”

建设银行怀化市分行的个金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该客户被盗刷的钱是‘跨行其他渠道’,该客户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即不可能通过银行电子渠道盗刷。银行卡被盗刷不一定是银行的责任。用户对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有保管义务。在POS机刷卡是有可能泄密的,通过第三方支付,也可能泄密。”


银行卡被盗刷如何保障权益

律师表示,盗刷银行卡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二是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针对在银行卡被盗刷过程中的责任细分,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在上述案例中像覃女士这样本身没有开通短信通知服务的,本人是否要担责?

法院认为,短信通知服务立于原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该服务为银行提供的有偿服务,需要储户额外自费购买,而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建设银行益民支行无权要求覃女士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即使储户购买了短信通知服务,也不能就此要求储户要对第一次短信通知后的损失承担责任。银行发送短信通知后,可能因为储户关机、停机、手机损坏或调整到飞行模式而没有接收到短信通知。法院认为,短信通知应当以储户“确认收到”为准,而不是以银行“短信发出”为准。况且即便储户的手机接收到了短信通知,也不等同于储户一定收到、看到或知悉该短信内容。要求储户在手机收到短信通知后即可进行止损,减少损失扩大,不具有正当性。


来源 | 天天财经116唐吉诃德微信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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