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在千年中医药发展进程中积累凝炼的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传统道地药材是指需要在特定的季节和时间,于特定的地区,以专门的方式采摘的优质纯真药材,因其品质和疗效绝佳,在医疗实践中发挥了优良功效。在与现代医药技术的融合发展中,传统道地药材的提取工艺进一步扩大了中药的疗效,扩展了中药的巨大市场价值。
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道地药材提取物“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入选。该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的20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道地药材中采摘到的“香菇多糖”
“香菇多糖”是一种用来帮助癌症、肿瘤患者解决因服用抗癌、抗肿瘤药物引发的免疫力骤降问题,让其免疫力得到提升的宿主免疫增强剂;并且其只能作用于癌症、肿瘤患者,对健康人群的免疫力没有促进作用。
2004年,原告南京某医药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制药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提取道地药材香菇中的香菇多糖原料药以及生产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均负有对本项目技术的保密责任,如被告泄密,应赔偿原告2000万元并赔偿损失。
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核心提取工艺的手抄纸2页,并通过口口相传及现场指导的形式交付具体技术,包括了道地药材香菇的采摘地点、季节、时间及提取工艺等信息。2005年,被告申请获得了“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批件并进行生产销售。
2011年3月,南京中院就双方合同违约纠纷作出调解,确认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2011年3月26日,被告以100万元价格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案外人,并于同年7月22日将注册批件登记的生产企业变更申请为案外人,申请内容为“原药品生产企业部分生产车间分立……”。2014年4月,案外人公开宣称其“‘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投产后年产值将过亿元。”
南京某医药公司认为江苏某制药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香菇多糖”技术秘密,遂将江苏某制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判赔2000万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香菇多糖”的原料——“香菇”,系采摘于我国西南某山区,需要在特定季节、特定天气、特定时辰,并以特定方式采摘获取的“道地药材”。包含道地药材采摘信息的“香菇多糖”整体提取工艺技术方案及具体秘密点内容,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对“香菇多糖”生产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技术已实际投入生产,且产值巨大,具有价值性;原告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有着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未见完整记载于任何单一公知文献中,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
关于侵权认定,从前述合同约定及当事人行为来看,尽管双方合同已解除,但不能排除承担附随保密义务的可能,因此,被告构成违约;其次,南京中院对单项秘密点及组合秘密点公知性逐一分析认为,被告申请涉案药品批件并向案外人转让的“香菇多糖”生产技术与原告交付的2页手抄纸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工艺流程各环节记载的具体技术指标存在高度一致性。因此,被告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泄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香菇多糖”技术秘密权利。
关于损害赔偿,当事人关于保密的损害赔偿违约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中院根据案外人产生的市场潜力及经济价值,结合合同2000万元的保密违约约定及被告多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情节,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中院 臧文刚
技术秘密的转让形式较为隐蔽,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的2页手抄纸所涉工艺技术并不完整,但在特定工艺流程的整合下能够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且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因此,在认定涉案香菇多糖技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时,需要对手抄件所记载的单项技术与经工艺流程整合后的组合技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认定是否构成技术秘密。
同时,在诉讼中对技术秘密的秘密点进行分析时,最高院二审判决指引性地认定,应注意整体与部分秘密点、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把握单一秘点与整体技术方案其他技术信息的组合、协调、依存关系,不能断章取义、只言片语、孤立割裂分析。
最后,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需要结合当事人对“香菇多糖”技术价值的预期,该技术的实际应用效果等因素对当事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显失公平等作出综合评判,从而在依法强化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平衡好各方当事人利益。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