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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子成植物人,丈夫起诉离婚能否获准?法、理、情的交织中,法院应如何审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6-20 16:58:25点击:297

以案说法|妻子成植物人,丈夫起诉离婚能否获准?法、理、情的交织中,法院应如何审理?


“------你是否愿意让她成为你的妻子,与她缔结婚约?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都爱她,照顾她,尊重她,保护她。永远对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我愿意”。这段结婚誓词是人们对爱情的美好期待。现实生活中,如果另一半身患重疾卧床不起,又有多少人能将这段婚姻坚持下去呢?近日,牡丹区法院高伟团队审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甲某(男)与被告乙某(女)于2012年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生活幸福美满。2020年4月,这种幸福生活戛然而止,乙某突发意识障碍昏迷。经在多家医院辗转治疗,仍无好转。2021年,甲某向法院申请认定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司法鉴定,乙某患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牡丹区法院依法认定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挣扎,甲某于2024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性,高伟法官带领团队到乙某家中调查并走访社区相关人员,本着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目标,深入乙某家中,具体了解乙某的健康及生活状况。乙某的父母向法官表示,对甲某这些年的付出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他们一致对甲某起诉离婚表示理解,父亲自愿作为乙的监护人出庭在对乙某的日常生活安排、家庭收入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对孩子的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解除了这段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本起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审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时,既要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也要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环境、医疗保障、监护等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后,应依法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办案感悟


这起案件的调解成功,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展现了牡丹区法院在处理复杂家庭纠纷时的人文关怀和专业能力。今后,牡丹区法院将以“三强三优”为行动指南,不断提升干警工作作风及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使人民群众在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 | 民一庭

编辑 | 王秋媛

审核 潘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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