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16日电 (谭伟旗 叶东林)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据悉,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其进行支付结算。
2023年 10月,李某某为占有银行卡内流入的资金,以挂失补办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号使他人无法转出结算资金为手段,将对公账户内尚未被转出的资金占为己有,后使用盗窃所得的钱款购买了小汽车1辆。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完)
法官介绍,银行卡是一种债权凭证,李某某将自己银行卡、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他人向该银行卡进行转账,在事实上获得了对银行卡和卡内钱款的占有,此时李某某对银行卡及卡内钱款没有占有权。李某某通过挂失方式取走银行卡内钱款,实现了对银行卡内钱款的秘密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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