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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不知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7-24 09:48:37点击:23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不知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修文 郝元浩 记者 顾元森) “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是常见的保险免责条款,但是如果驾驶员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这一条款能否适用?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认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据了解,2020年8月,田某为自己的重型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月,田某驾驶涉案重型货车时与吴女士驾驶的客车发生剐蹭,两车出现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

随后,承保吴女士客车的乙保险公司对吴女士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依法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便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及田某承担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称,田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甲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三者险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田某在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后,及时前往交警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也未对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同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道路通行情况、涉案车辆情况、车辆碰撞的部位、事故发生前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等情况,结合田某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必要,可以认定,田某事发时确实不知事故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因驶离现场导致扩大损失。甲保险公司认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这一行为即符合免除赔偿责任情形,但是若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未察觉或明知,则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因而不宜将该免责条款简单理解为只要驾驶人驶离事故现场即可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宣判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免责条款“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的具体内容,“遗弃”指存在主观故意,那么与“遗弃”并列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也应当是指驾驶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发生事故却驶离现场。在对案涉条款约定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对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离开现场”进行限缩解释,以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徐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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