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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不能被执行?法院裁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01 09:19:55点击:29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不能被执行?法院裁了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杨瑾锷 报道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开设的账户。根据相关规定,账户内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划拨。这不,就有企业以此为由申请解封账户资金,结果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慈利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建筑公司支付董小宇(化名)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7005.97元。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该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2023年8月董小宇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而后,该建筑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董小宇申请恢复执行,2024年3月,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书,冻结该建筑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63258.28元。2024年3月,法院将上述冻结的款项扣划至执行款专户。

2024年4月,该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不能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原因查封、冻结、扣划,要求撤销恢复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账户冻结并执行回转。

法院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虽案涉项目开立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实施)实施之前,但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八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应当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在2016年时对于农民工工资专户就已经存在进行备案并委托银行监管并确保专款专用的相关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该建筑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账户已经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委托银行进行日常监管,也就是说该账户实际上并未纳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其次,经查询该账户自开立以来银行流水,发现案涉账户存在向该建筑公司其他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转账记录,也就是说案涉账户资金并非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综上,案涉账户使用、账户资金支出与普通银行账户无异,虽户名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并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制冻结、查封、扣划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人民法院可以对案涉账户资金进行执行,慈利法院裁定驳回该建筑公司的执行异议。

法院说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工具。

2021年7月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按工程建设项目设立,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至少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应当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及时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纳入监管部门监管之下;

二是资金仅能够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设立该两项条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有满足上述两条件才属于“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本案中的账户,其并未进行备案登记,也未签订三方协议,同时还存在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交易流水,二个条件均不满足,其当然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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