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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涨物业费,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07 09:43:32点击:30

注意!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涨物业费,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物业费能说涨就涨吗?如果物业公司单方宣布上调物业费,业主对此必须认可吗?

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司法保障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典型案例。其中,在“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上调物业费收费标准没有法律效力,依法规范物业费调价程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上调物业费,对业主无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为1.75元/月·平方米,数年后又签订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管理费按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收取。业主陈某对此有异议,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遂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按照1.80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小区早已建成出售并交付业主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变更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未经业主投票通过的提价约定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第二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上调物业管理费为1.80元/月·平方米,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陈某按照1.75元/月·平方米价格支付物业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使物业公司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未经业主决议程序和法定的调价程序,对业主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对于规范物业公司合法调整物业收费标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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