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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男子“花式拒执”,长期玩失踪、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08 09:26:01点击:31

失信男子“花式拒执”,长期玩失踪、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了!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失踪断联、玩“躲猫猫”

为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花式拒执”

自以为相当成功的“战术”

却万万没想到

还有更可“拷”的事即将发生

……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覃某与韦某曾为夫妻,因感情破裂,覃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23年6月27日,该离婚纠纷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其中,登记在韦某名下的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归韦某所有,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覃某6万元,覃某与韦某共有的30万元机械租赁费,15万元归覃某所有,15万元归韦某所有(覃某的15万元由韦某支付)。后因韦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覃某向宜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1日,宜州区法院立案受理,涉案执行标的为22.41万元,后经查控韦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0月10日宜州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庭审现场

同时查明,2022年5月25日,宜州区法院在一审审理覃某诉韦某离婚纠纷案期间,根据覃某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韦某名下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该车的评估参考价格为53.26万元。而韦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在覃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不转移登记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河池中院二审期间,韦某拒不提交车辆转让合同及支付凭证等,且民事判决生效后韦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为逃避执行频繁更换手机号码,长期离开居住地,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执行不能。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韦某出庭接受审判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现场

普法课堂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还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工作和生活。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河池中院 宜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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