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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失控,副驾驶跳车身亡!法院:自担主责!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14 15:47:11点击:17

货车失控,副驾驶跳车身亡!法院:自担主责!

大货车在下坡路段行驶中因刹车失灵无法紧急制动,坐在副驾驶位的人情急之下跳车避险,谁知竟撞伤头部致死。事发后,死者家属将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9万余元。

紧急避险跳车身亡

2023年2月1日凌晨,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由甘肃省经国道215线前往青海省格尔木市,车上还坐着副驾驶员王某。

当车辆行至国道215线某山区下坡路段时,张某突然发现,在未采取操作的情况下车速突然加快。他拉了手刹,也踩了刹车,但车辆已失控,张某慌忙把情况告诉王某。王某也慌了,情绪十分激动。

“我还有三个孩子要养,我得跳车!”眼见车速越来越快,王某对张某说,张某极力劝说,王某还是打开车门跳了下去。

车辆继续行驶大约4公里后,进入上坡路段,车速渐缓,最终停了下来。张某立即给驾车走在前方的车主李某打电话,告知副驾驶跳车了伤势不明。随后张某下车检查,发现是因制动系统气泵管脱落导致无制动性能。

修好车后,张某驾车回到王某跳车的位置,李某先于他到达,看到王某伤情十分严重,两人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王某已死亡。

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王某的死因是车祸致颅脑损伤。事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是张某的行为造成了王某的意外交通事故,也证明张某的行为无主观故意和过失,王某遇紧急情况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是此次交通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措施不当自担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一名与张某共同执业的专职司机,在车辆出现险情时,应当与张某配合、采取恰当措施排除险情,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知道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恰当措施,会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但王某为避险自行跳车,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头部。不论其跳车行为是否基于当时紧急情况下的求生本能,这种不恰当的避险措施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李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将伤情严重的王某送医并垫付了3万多元费用,已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王某是李某雇请的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虽车辆在年检有效期内,但他应确保车况良好,为王某提供安全的驾驶条件。因此,李某在管理和监督驾驶行为上存在疏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而某物流公司为李某提供车辆的挂靠经营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80%的损失,李某应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损失,张某无责。某物流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怎么赔?

案涉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妥静介绍说,上述条款明确将该车人员排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而对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应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身体所处的位置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司乘人员,并不是因该车辆行驶不当或涉案车辆与其他车辆、物体相撞而被摔下车,而是在该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经劝说后仍主动跳车导致身亡的。跳车后也没有受到该车的拖带或碾压或存在其他与该车相碰行为,所以王某虽因跳车而身体在案涉车辆外,但不能因此转化为案涉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内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损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即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20万元内对王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则由李某按比例赔付,某物流公司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向王某的亲属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7.7万余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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