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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损失由谁担?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15 09:13:46点击:15

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损失由谁担?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9日电(赖晓珍)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的“抵押车”被拖走,买房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魏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冯某手上有一台抵押的奥迪车要出售,因魏某有购车需求,遂与冯某达成交易价格为7.6万元的购车合意。魏某向冯某足额支付购车款后,冯某便将车辆交付给魏某,还一并交付车主张某单方签字按手印的《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逾期转押委托书》《借条》,以及车辆钥匙、行驶证、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3年3月的一天,魏某发现购买的奥迪车突然消失不见,通过车位现场留下的一份告知书和调取的小区监控信息才得知车辆已被某融资租赁公司拖走。经多方交涉均无法取回车辆,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冯某之间的合同,并由冯某返还购车款7.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奥迪车所有人为张某,该车于2019年4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出售方对涉案车辆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亦未约定车辆过户、转移车辆所有权等事宜,故应认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并非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魏某的目的在于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因此该案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案双方的交易行为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一方交付车辆、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魏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魏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合同的解除,对魏某失去车辆产生的损失,各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中,虽然冯某在出售时明确告知车辆存在抵押,不能正常过户,但冯某对车辆来源及合同的缔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魏某的购车款损失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魏某明知车辆存在设立抵押债权、有可能被车主要求赎回或者被实现抵押债权的情形,仍贪图便宜甘愿冒风险购买,且购买后由魏某实际使用6个多月,酌情由魏某对购车款损失自负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冯某需返还魏某45600元。

法官表示,“抵押车”买卖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灰色地带,因车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吸引了大批购买者,但购置此类车辆,购买者只是暂时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因此类车辆存在合法的抵押手续,在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作为抵押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自行将车辆拖走,购买者贪图便宜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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