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涵盖同居、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多种类型。”8月20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武汉市青山区法院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法官袁频介绍了一起自己审理的继承纠纷。
李奶奶年逾古稀且身有残疾,她有过两段婚姻,共生育了两儿一女。李奶奶再婚的丈夫去世后,女儿照顾的比较多,两个儿子上门看望照顾的较少。李奶奶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足够她的日常基本生活,但在2018年,她因患脑梗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生活不能自理,于是聘请了保姆照顾起居,经济负担随之加重,需要子女承担一部分支出。随后,李奶奶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希望他们能尽赡养义务,给予自己老年关怀与经济上的帮助。
“立案后,我们找到了李奶奶的两个儿子,他们承认忙于生计对李奶奶看望较少,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也有小家庭要养。”袁频说,调查中发现李奶奶不仅需要子女经济上给予帮扶,而且非常渴望得到子女的关注与呵护。
案子判决后,法庭还向李奶奶的两个儿子发出了《关心关爱告知书》,要求他们关心李奶奶的精神需求,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年老的父母。
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判决李奶奶的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目前已经执行到位。为何还要发出这个《关心关爱告知书》?红钢城中心人民法庭负责人陈倩倩介绍,《关心关爱告知书》《赡养指导令》是红钢城法庭适老诉讼服务中“一书一令”工作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解决老年人经济上的困难,也要了解老年人最深层次的心理需求,纾解老年人的心理困境。
直播间里,有网友提问:“像李奶奶这样的多子女家庭,是不是赡养费要支付的一样多?”
袁频法官说,有多个子女的,原则上每个子女要承担的经济上赡养义务一般是均等的,但赡养人之间的经济收入水平和赡养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刀切”的做法明显不能实现公平。
在这个案件中,经过调查发现,大儿子和女儿的经济能力远远高于小儿子,而且小儿子本身是低保户,家庭生活也有困难,帮扶老人的能力有限,因此对三个子女在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确保实质上的公平。
总的来说,赡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如果赡养人维系生存已经难以为继,生活确实很困难的,那么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降低其经济上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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