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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认定属合同纠纷改判无罪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8-27 09:02:44点击:21

企业负责人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认定属合同纠纷改判无罪

被羁押七年后,2024年8月6日,成都一通讯公司实际控制人樊玥聪和另一负责人许琰玮无罪获释。

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7年后,无罪获释。 图片来源:受访者

8月23日,樊玥聪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迟来的无罪判决让他重新树立了对未来生活的信心。遗憾的是,他获释回家后才知道,一直为他的案子操劳奔走的继父朱晓武,5年前得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消息后,突发心梗去世,没能等到他无罪的这一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樊玥聪、许琰玮无罪。图片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图

判决书载明:樊玥聪的企业与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存在流量统付业务合作。期间,双方因合同约定中的流量折扣是“7”折还是“1”折问题产生纠纷,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随后以合同被篡改为由向成都公安报案。不久,樊玥聪、许琰玮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樊玥聪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许琰玮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樊玥聪等人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合同中“7”折被篡改为“1”折证据不足,且以“1”折对抗“7”折资费属于合同违约,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最终,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樊玥聪、许琰玮和另一金牛分公司职工尹世伟无罪。

移动辞职员工的流量销售业务

8月12日,樊玥聪案辩护人王万琼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该案辩护手记,王万琼在手记中感谢四川省高院一群守护正义和公平的法官。

澎湃新闻从判决书上了解到,2013年,樊玥聪作为中国移动四川省公司政企客服部门一名劳务派遣制员工,入职不久后就发现了流量商机。一审判决书载明,2014年2月,樊玥聪与其同事许琰玮商议,通过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注册成立成都开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将业务“瞄准”熟悉的移动通讯领域。

判决书称,公司成立后,樊玥聪、许琰玮找到中国移动(成都)金牛分公司负责终端及流量营销、综合支撑等业务的尹世伟,申请为开启讯通公司开通流量统付业务。

尹世伟随后将开通该项业务所需相关手续发给两人。樊玥聪从一个名叫刘喜峰的人处拿到了一个项目的授权,并按要求将申请开通材料,包括折扣为7折的电子版流量统付合作协议、立项通知书发给了尹世伟。同时,授权刘喜峰作为开启通讯公司的代理人。不过,一审判决认定,樊玥聪发给尹世伟的立项通知书是假的。

一审判决书称,2014年11月,尹世伟在未正式签订纸质合同的情况下,以折扣为7折的电子版流量统付合作协议等材料,向中国移动提起了开通成都开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流量统付业务的申请。2015年4月15日,尹世伟收到业务正式开通邮件通知后发给了刘喜峰。刘喜峰在回复邮件中填写的流量用途,主要用于针对其项目用户进行流量赠送。当年8月18日,开启讯通公司的计费接口开通并进行了测试,合伙人许琰玮作为移动公司职员,其手机号参与了测试并收到开启讯通公司赠送流量的短信。

2015年9月,樊玥聪正式辞职,从移动公司外聘员工变成了公司集采客户。

巨额流量折扣价差引发纠纷

判决书显示,樊玥聪的合伙人许琰玮是移动公司正式合同制员工,且先后担任政企客服部管理和行业经理等职务,樊玥聪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没人会选择不熟悉的领域创业”,樊玥聪解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原因,作为曾经的内部工作人员,从事相关业务会有更多便利。一审判决称,2015年4月起 ,中国移动多次向尹世伟发送邮件,要求其上传正式的流量统付业务合同。尹世伟于同年10月回复因开启讯通公司整改,11月重新签订合同。

澎湃新闻注意到,移动公司虽然在合同协议、申请取消开启讯通公司赠送流量的短信提醒、流量统付业务调配等方面提出了多处质疑,但其主要纠纷来自流量端折扣。移动公司称,业务资费折扣底线为7折,而开启科技公司坚持认为是1折。不同的结算折扣之间,是高达4600余万元的价差。

一审判决称,2015年12月至2016年 3月,樊玥聪等人通过他人介绍或通过互联网,将中国移动流量以6. 1折至6 .6折不等的折扣进行转卖。期间,开启讯通公司因违规转卖流量,三次被中国移动关停业务,樊玥聪、刘喜峰以出具承诺书和整改方案、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两次复开了业务,直至2016年3月第三次被关停。

判决书载明:开启讯通公司流量统付端口自2015年9月正式下发流量至2016年3月,产生账单费用共计7614余万元,以7折计算应付款项为5330余万元。开启通讯公司专卖流量后,正常支出共计获利3820余万元。

一审判决称,2016年1月至3月,开启讯通公司每月分别支付上月流量资费29.86万元、16.77万元、74.25万元,共计120余万元。2016年3月21日,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发现开启讯通公司有巨额欠费后进行催要,樊玥聪出示其持有的《流量统付业务合作协议》,坚持以合同中书写的流量资费 “1折” 标准结算,并支付了欠费599万余元。

双方协商未果,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樊玥聪、许琰玮两人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一审获刑十一年,羁押七年两次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两人均系移动四川公司政企客户部员工,所规定的折扣最低为7折。相关电子邮件往来及内容证实,樊玥聪发给尹世伟为开启公司申请开通流量统付业务的资料中包含了伪造的立项通知书,虚构开发立体教材APP为用户赠送流量的理由来申请开通了该业务,所附word版合同内显示的业务折扣为7折。但开启公司以单方持有的合同约定1折为由,拒不支付巨额欠费。

判决书称,尹世伟称其于2015年12月10日将一式四联套章的移动成都分公司《流量统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仅填写甲方开启公司名称、折扣7折、日期后,交由公司前台转交给刘喜峰,让开启公司加盖公章后将除蓝联外的其余几联返回,但一直未返还。樊玥聪称刘喜峰交给他的就是移动公司已经签好的两联合同,折扣填写为1折。一审判决认定其篡改了合同内容。

2019年9月2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樊玥聪、许琰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与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合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移动公司价值5330余万元的流量转卖谋利, 在仅支付少量费用后拒不支付巨额欠费,给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实际造成损失460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尹世伟作为中国移动(成都)金牛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给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造成损失46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一审判处樊玥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许琰玮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尹世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成都中院经重审,2022年12月28日宣判后,樊玥聪、许琰玮仍然不服,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庭审期间,樊玥聪及其辩护人始终认为,开启讯通公司与中国移动公司之间只是普通合同纠纷,其所获利益的数量,不应作为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计费争议并非诈骗。因此,樊玥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坚持樊玥聪无罪。

回归买卖合同纠纷,终审改判无罪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合同向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该案中,案涉的流量统付业务是客户先使用流量,中国移动在下一个月,根据实际使用的流量计算出费用后收取。

因此,开启讯通公司先使用流量后支付费用是合同约定的,并非骗取中国移动无偿交付。中国移动发现开启讯通公司巨额欠费后立即催收,并没有因樊玥聪等人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终审判决采纳了樊玥聪、许琰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樊玥聪、许琰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中国移动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证据不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可以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终审判决认为,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确有不符合三类目标客户、伪造立项通知书等欺诈、违规行为,但其违规行为并不会导致中国移动的流量被无偿骗取的后果,只是导致中国移动按双方约定的资费折扣将流量提供给开启讯通公司,而这正是中国移动希望达成的结果,并没有受骗。

合同双方从未协商过签订资费1折的流量统付协议,樊玥聪、许琰玮在合同成立后数月也没有大量转卖流量,没有证据证明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樊玥聪、许琰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诈骗中国移动价值6880余万元流量,也不足以认定樊玥聪、许琰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计费漏洞骗取价值4600余万元的流量。

合同中的“1” 折系樊玥聪等人篡改的证据不足,因为案涉的两联合同系从樊玥聪家中查获,但合同另一方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没有留存合同文本。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供述或证言,只有樊玥聪和尹世伟二人,尹世伟供述其填写的折扣是“7”折,樊玥聪供述收到的合同中记载折扣为“1”折。

而鉴定机构表示合同中的“1”折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鉴定。因此,现有证据中只有樊玥聪、尹世伟完全相反的言词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合同中的“1”折系篡改以及由谁篡改。而低价转卖流量、以整改承诺骗取复开流量业务、以“1”折合同对抗7折资费,均属于民事纠纷调整范畴,应该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对资费折扣争议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

同时,终审判决认为,尹世伟虽有失职行为,但是未违规帮樊玥聪、许琰玮办理存送活动。

涉案合同的违规签订、中国移动未收回合同原件等问题,不应归于尹世伟的原因,尹世伟的行为尚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同时,本案合同纠纷还处于待决状态,有无损失、有多大损失还无法确定,不宜认定尹世伟给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尹世伟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24年8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樊玥聪、许琰玮、尹世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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