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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物品不归还,违法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9-11 09:52:34点击:324

捡到他人物品不归还,违法吗?

法官有话说: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继承和发扬。如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品,物品的所有者是有权利要求返还该物品的,拾得人不能占为己有。

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吴某系一名快递员。2024年2月4日上午11时31分左右,吴某在某广场一楼推着小推车送包裹的过程中一个快递包裹从小推车上掉落,吴某未及时发现。两分钟后,有人路过并拾起该快递包裹,上午11时40分左右,该人拿着该包裹离开该广场,上午11时49分左右,其拿着该包裹进入某小区单元门。当日16时11分左右,吴某拨打报警电话,根据接警记录及民警根据监控查找显示,捡到快递的人系张某。

2024年2月5日,案外人李某电话联系快递员吴某,询问其包裹什么时候送货。其二人通话内容显示,经双方核对快递单号等信息,李某购买的货物为一款价值8600余元的苹果手机(该货物正是张某捡走的快递)。之后,吴某全额赔偿李某。

因张某称东西自己一开始是捡到了,但是后来不知道掉在什么地方了,吴某无法拿回丢失的快递并因此损失8600余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吴某提交的监控视频、接处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案涉丢失的货运单号为xxxx的快递包裹系由张某拾得,监控视频内容显示被告张某在拾得遗失快递包裹后,将该快递包裹带回了住所。被告张某辩称,其拾到快递拿到家以后没有拆开,未查看物品的种类即随手丢掉。因被告张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张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拾得案涉快递包裹后未将该包裹返还失主亦未送交有关部门,导致原告吴某因此赔偿了案外人李某案涉包裹的损失费8160元,被告张某无法律依据将案涉包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案涉包裹的损失费81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费8610元;驳回原告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定强调了拾得人在发现遗失物时的责任和义务,即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遗失物归还给其合法所有人,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归还。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固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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