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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儿已满十六周岁在外务工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9-14 14:17:35点击:274

以女儿已满十六周岁在外务工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了!

父母离婚

约定由女方抚养婚生女儿

但父亲认为

女儿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在广东务工

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案情概况

李静(化名)与刘武系夫妻关系,刘红(化名)与刘武(化名)系父女关系。

2019年9月,李静与刘武因感情破裂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刘红由李静抚养,王武每月支付800元给李静作为刘红的抚养费。

双方离婚后,李静长期在广东工作,女儿刘红因读书原因留在桂平随父亲刘武生活。

2022年11月,刘红(2006年11月出生)读完初三后未念高中,到广东随母亲李静生活。

2024年6月,李静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武支付女儿刘红的抚养费(自2019年10月起至2024年11月止,按800元/月计付)。刘武提出抗辩,认为离婚后到2022年11月,女儿刘红因读书原因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其无需支付抚养费。2022年11月,女儿刘红年满十六周岁到广东务工,能养活自己,其亦无需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协议离婚后,刘红跟谁生活?刘红在广东务工的劳动收入是否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能否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李静与被告刘武离婚后,女儿刘红因就学原因跟随刘武在桂平读书和生活,直至2022年11月止。期间,刘武对女儿刘红日常生活上的照顾,系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可不向李静支付抚养费。李静与刘武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的情形,刘武应按约履行。2022年11月起至今,刘红到广东跟随李静生活,李静请求刘武支付女儿刘红2022年11月起至2024年11月止的抚养费(按800元/月计算),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刘武抗辩女儿刘红年满十六周岁在广东务工,能养活自己,其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因此,依法判决刘武支付自2022年11月起至2024年7月止期间的抚养费16800元(按800元/月,21个月计算)给李静,并从2024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800元给李静作为刘红的抚养费,直至刘红年满18周岁止。

法官后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绝对的,无论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生活条件如何,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应提供能力范围内的照顾,不能被豁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了父母可以向视为成年子女,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停止支付抚养费,但并未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既包含物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引导及情感上的陪伴。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难以成长、成才。

相关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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