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桥头是中国拉链之乡,桥头人祁某顺势也做起了拉链中间商工作,经常去外地接工厂里采购拉链的单子,然后下单给桥头的拉链厂,赚中间差价。从事这行多年,祁某从来小心谨慎,但是他遇到了刘“董事长”后栽了。
洽谈业务,取货逃逸
短时间内骗走35.95万元
2020年,祁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另案处理),对方自称是一个服装厂的采购。2021年9月,李某联系祁某说要采购一批拉链,他发了拉链头给祁某做样品。样品寄出后,李某回信说,需要采购167280元的拉链,费用月结。
多年经验,祁某处处小心,他提出想去见见老板。几天后,祁某如愿在嘉兴一间装修豪华的办公室里见到了杭州某服饰公司“董事长”刘某,并参观了规模颇为壮观的厂房。
祁某有点疑惑,该服饰厂冠名为杭州,厂址为何在嘉兴?刘某解释道,因为杭州地价贵租金高,生意不好做,此后他会将业务全部转到嘉兴来。
见厂房真实性没有问题,祁某回到桥头后,就将双方谈定的货物全部发给了李某和刘某。第一批货物送达后,李某又下单采购第二批,价值192240元,声称是急件,催祁某快点发货。祁某马上安排将货发了出去,并事后找刘某补签了两份购销合同。
事后,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打货款。见事态不对,祁某赶到嘉兴参观过的服装厂,才知自己被骗,损失了35.95万。
原来,他去过的董事长办公室和厂房都是别家公司的。出租该厂房的是嘉兴某服装厂老板钟某。2021年,刘某通过朋友找到钟某,表示想租借其董事长办公室谈生意(这个厂房二楼是生产车间,三楼是钟某的董事长办公室)。见朋友开口,且对方表示只租借2、3个月,钟某不好推拒。
在这间租借的办公室里,刘某等人接待了祁某等4波被害人,待货物到手后立即折价转卖给他人获利分成,而后逃匿。刘某以同样方式还骗取了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老板杨某货款47.79万元,桐乡市某皮草公司货款32.5万元,上海某纺织品贸易公司货款44.6万元,前后共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刘某分到人民币7万元左右。
打一枪换一炮
每次作案都会换一拨人
实际上,刘某并不是单独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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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欧某(另案处理)等人隐在背后,在杭州专门找一些不愿意上班,又有赌博陋习,好吃懒做的人,出面做空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立辅料公司。
然后,他们让法定代表人出面对接原材料商,签订合同。等货物到手后,只支付10%-30%不等的货款,再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羽绒服之类的更是低于市场价50%贱卖,通常货物到手2天内就会被倒卖。
为了更好的取信于原材料商,陈某、欧某四处寻觅工厂,租赁场地,还聘请他人扩展业务。具体模式是,刘某和原材料商签订合同,陈某、欧某负责找原料商、厂房,并倒卖原材料。
为了不让人发现异样,他们每次作案都会换一拨人。以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只存续了2、3个月。
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对刘某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涉嫌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官提示 ✦
本案被告人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是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永嘉县检察院对此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提醒企业或个人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务必做好调查核实,以防被骗。
来源:永嘉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