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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长假期间不幸在宿舍猝死…能算工伤吗?公司:没排他值班!案子一路打到高院…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10 09:41:27点击:16

一员工长假期间不幸在宿舍猝死…能算工伤吗?公司:没排他值班!案子一路打到高院…

如果长假期间

留守在公司宿舍过节,

但不幸发生猝死事件,

能算工伤吗?


就有这样一个

发生在2018年的案例,

当地人社局:算工伤!

法院:不能算!非工伤!


家属委屈,一路诉至高院!

结果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



事件回顾

赵某在某养殖公司任水电工,上下班要通过出入口的考勤系统验证指纹后进出。


2018年9月30日,赵某按公司要求回到种鸡场宿舍值班。17时40分,赵某经过考勤系统打卡下班离开生产区,之后再无打卡记录。18时05分左右,他从公司外出,20时30分回到员工宿舍休息。


10月2日7时30分,因领导打电话给赵某无人接听,保安林某到员工宿舍寻找,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之不应,120到场后初步诊断为猝死,公安机关法医经过现场勘查排除他杀


△图片来自网络


12月16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其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规定,赵某死亡前按照规定晚上住公司宿舍。根据调查的证人证言,水电工请休假需要提前一天向场长提出申请,场长同意后才能休假,而赵某在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均未提出请假申请。因此,赵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二审、再审:

不能证明员工系值班在岗,

无法认定工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社局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当日是正常值班待命,且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安排赵某国庆节值班


故,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由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人社局认定赵某死亡为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赵某的上班时间为7:30-11:00,14:00-17:30。2018年9月21日,公司办公系统中公布并传阅了中秋、国庆节值班人员表,其中没有赵某,因此他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处于放假休息状态,不属上班工作期间


二、赵某不在国庆值班人员名单中,故他未向场长请假并不能证明赵某在2018年10月1日至3日需要值班


三、公司《水电工岗位职责》是规定水电工在上班期间、在岗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并不能推定水电工必须24小时全天候待命,休息时间不能视为上班待命期间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家属仍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

法院审查认为,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受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时间



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下班返回公司宿舍休息系按公司及岗位要求处于24小时正常值班待命。人社局将职工宿舍列入工作岗位范围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因此,原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正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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