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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离婚 只为转移财产不还钱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约定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11:00:59点击:37

夫妻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后,第三方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应当如何处理?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撤销被告臧某与陈某于 2022年8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三、四、五条的约定(撤销范围以原告常某对被告陈某享有的债权为限),双方均未上诉。

2022年6月,陈某向常某借款15万元,因多次催要陈某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14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时发现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陈某于同年8月与妻子臧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离婚后所欠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第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第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车辆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等条款。”

常某认为,这份协议使离婚后的陈某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导致陈某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明知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转移给其妻子,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致使常某债权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以上三项,同时判令其妻子臧某对陈某欠付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臧某辩称,其与陈某申请离婚是在2022年6月,经过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对陈某向常某借款一事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该案中,这份协议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对申请人常某的债权构成了损害,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常某有权申请撤销。因此,原告常某请求撤销陈某、臧某《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中以其债权额度为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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